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内部控制评价,促进学院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学院及各处室、系部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学院自行对自身及各处室、系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促进学院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有效性。
第三条内部控制评价的目的在于发现内控缺陷,寻找并改善内控薄弱环节,促进学院高效运行。通过内部控制评价防范风险,堵塞管理漏洞,实现学院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目标包括合理保证学院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内部控制评价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学院整体或者单个控制目标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确定评价的范围和重点。
第五条内部控制评价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要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
行,涵盖学院及各处室、系部的各种业务;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要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单位、重要业务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要准确地揭示业务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
(四)及时性原则。评价要持续进行,当管理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进行再评价。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院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的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由审计处牵头,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审计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为学院提供内部控制建设或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为学院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纪检监察处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理。
第八条各处室、系部应按照学院内部控制建设的要求,通过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实施内控措施和执行有关程序,完善自身内控建设。要建立经常性的内部控制建设自评与自查机制,积极主动接受学院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评价监督,按照内部控制评价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九条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评价时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分阶段进行。
第十条单位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侧重对学院控制环境的评价,应全面考虑学院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关注主要经济活动及其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关注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规划、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关键岗位和人员、会计与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内部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主要包括对预决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采购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科研项目管理、财政专项项目管理等业务控制活动的内部管理情况评价。
第十二条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可以对整体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也可以对专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整体内部控制评价,是针对学院整体内部控制所进行的评价。专项内部控制评价,是针对学院内部控制的某个要素、某类业务或者某些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所进行的评价。
第十三条评价学院内部控制建立的有效性,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覆盖学院及各处室、系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所有内控控制关键岗位、各相关工作人员和工作任务;
(三)重要性。内部控制的建立对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是否给予足够关注,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是否重点关注了学院的各关键部门和岗位、重大政策落实、重点专项执行和高风险领域;
(四)适应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学院经济活动的调整和自身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评价学院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主要考虑:
(一)各项经济业务控制在评价期内是否按规定运行;
(二)各项经济业务控制是否得到持续、一致的执行;
(三)相关内部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四)执行业务控制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资格和能力;
(五)相关内部控制是否有效防范了重大差错和重大风险的发生。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
第十五条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包括以下阶段:
(一)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二)组成评价工作组;
(三)实施现场评价工作;
(四)征求被评价对象意见
(五)汇总评价结果;
(六)编报评价报告;
(七)评价报告的反馈与跟踪。
第十六条审计处组织拟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
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需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业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经主管审计工作院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审计处根据批准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评价工作组要保持与内部控制建立工作组的独立性。
评价工作组成员由学院内部相关部门或单位熟悉情况、参与日常监控的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业务和管理方面的专家或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价工作组成员应具备独立性、业务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
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评价工作组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对被评价对象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实施现场测试,充分收集被评价对象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十九条内部控制评价应当根据现场调查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风险进行初步认定,按影响程度分为重大风险、重要风险和一般风险;
重大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可能导致学院严重偏离控制目标,严重影响学院的事业发展;
重要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风险,但仍有可能导致学院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学院事业发展;
一般风险,是指除重大风险、重要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学院审计处根据上述要求确定。
第二十条内部控制评价应当编制内部控制风险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风险、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后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评价工作组将现场评价结论征求被评价对象意见,被评价对象需在十日内予以反馈,超过时间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对内部控制风险、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由内部控制评审工作小组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应用
第二十二条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评价对象对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或对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 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评价报告应提交给主管审计工作院领导和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审计处将审定后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学院负责人和内部控制建设归口管理及相关部门。内部控制建设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评价报告及时组织整改。内部控制整改情况将纳入下次评价范围。
第二十四条内控评价工作组要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因内部控制缺陷给学院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学院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院将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与干部考核体系。
第二十六条学院逐步建立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开制度。以适当方式在学院内部披露内部控制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审计处对内部控制评价各阶段涉及的有关记录、表格、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学院和被评价对象的整改措施及跟踪监管情况等内部控制管理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视情况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