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完善学院科研经费管理监督机制,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院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 7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指导意见》(川教[2012]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院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对以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包括教学改革研究经费)的内部控制、预决算情况和使用效益等,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进行的审查评价和确认咨询活动。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包括以我院名义取得的所有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专项经费。上述科研经费属于公款,应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科研经费审计内容
第四条责任制落实情况
审查学院落实科研经费管理的法人主体责任情况,是否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激励机制。职能管理部门、系部等院内各类研究机构落实监管服务责任的情况,是否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需要合理配置资源、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项目负责人落实经费使用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等直接责任的情况。
第五条预算管理情况
对照国家和学院的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审查被审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存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骗取科研经费;是否建立预算评审制度,对重大项目经费进行预算评审;涉及政府采购的,是否纳入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直接费和间接费编制是否合规合理;学院配套经费是否及时适当。
第六条 收入管理情况
审查被审项目经费收入管理情况,是否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是否存在私自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分项单独核算。
第七条 支出管理情况
经费开支执行国家、上级及学院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大额资金支付是否符合授权审批规定;报销票据是否健全、真实、相关、合法,是否存在挪用、侵占科研经费,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情况,是否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费用;外拨经费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是否严格报批并执行预算,是否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劳务费的发放比例、范围、标准是否合规,是否通过银行卡结算,是否存在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项目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加工费等是否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和测试加工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是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出国费、接待费等支出是否坚持厉行节约,符合国家有关开支标准;间接费用中管理费和绩效支出是否按规定比例提取,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并合理分配。
第八条 决算管理情况
被审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和项目的有关规定,数据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预算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是否按规定进行审签。是否及时结题并结账,结余结存经费的处理是否及时、适当。
第九条 资产管理情况
审查被审项目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统一纳入学院资产管理,是否存在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的行为,科研设备和材料是否按规定程序采购,重大科研设备效用发挥情况。
第三章 科研经费审计方式
第十条 学院审计部门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可采取审签、事后审计、跟踪审计、委托审计等方式进行。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按有关规定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方式。必要时,审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年度审计
将学院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或作为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重点,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审计。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通过专项审计报告或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向学院反映,并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反馈有关审计情况。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专项审计
审计部门根据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的审计需求及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可对有关科研项目经费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10个工作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科研经费主管部门,通知被审项目负责人。被审项目的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按照审计通知要求按时将自查报告、项目(课题)申请书、项目(课题)任务书/合同书、立项批复文件、项目经费收支台账、项目合作协议等相关资料提交给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科研主管部门报送审计部门。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被审项目的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与被审项目相关的其他资料并书面回复有关问题。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初审报告,交被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相关部门。被审项目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收到初审报告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门书面反馈意见。审计部门核实书面反馈意见,必要时对报告进行修改,形成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送科研经费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组织被审项目的负责人及相关部门按审计意见进行整改,在收到审计报告后的1个月内将整改结果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可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对未落实整改意见的可在学院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与被审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被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或其他后果的,由被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科研经费审计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审计的费用在学院审计预算经费中安排列支。
第十五条 各项目(课题)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前的科研经费审计所需委托费用,在各项目(课题组)的科研经费中安排列支。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审计中发现的不足及时同被审计部门和负责人沟通,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将移交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