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有效推进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全覆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基础性监督作用,根据《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川办函〔2016〕20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部门(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运行风险防控常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是各级部门监督控制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对推进审计全覆盖和各部门(单位)规范财经秩序、维护经济安全、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全市各级各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内部审计的重要性,把内部审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分析、研究和有效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内部审计切实担负起“免疫系统”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提升部门(单位)内部治理能力,促进部门(单位)依法履职尽 责,为我市“推动振兴发展、决胜全面小康”提供可靠保障。
二、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
(一)健全完善内部审计机构。
根据《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相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企业,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及社会公共资金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各级各部门(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现有机构编制架构的基础上,优化调整内设机构、整合人力资源,加快推进内部审计机构建设。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1.市级部门(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1)承担国有资产、教育体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行业系统监管职责的政府工作部门;
(2)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3)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
(4)市属高等、中等院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2.财政财务收支规模较小和所管下属单位较少的其他部门(单位),也应结合自身实际和相关工作需要,积极推进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可以通过确定一个内设非财务部门加挂机构牌子或者明确职责的方式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并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3.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按照《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意见和标准。
(二)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
着力建立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与审计工作量相匹配、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与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相适应的内部审计队伍。应当建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内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2人,且应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准入制度,抓好内部审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后续教育培养,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项目实战锻炼,多渠道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理论素养、业务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学历层次较高、知识结构合理、业务能力精湛的专业化队伍。教育引导内部审计人员遵守职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谨慎、提高职业能力,客观独立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推进内部审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认真贯彻实施《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积极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部门(单位)自身业务性质、资金规模大小和管理要求,确定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架构、工作目标、职责权限和审计结果运用、督促整改等机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行为。健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制定符合部门(单位)自身特点的内部审计程序、业务标准和作业准则,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建立健全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内部审计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审计全过程质量控制,严格社会审计质量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问责机制,对因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或履职不到位造成本部门(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推动内部审计工作转型升级。
适应政府绩效管理与行政问责、部门(单位)强化内部控制、国有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准确把握现代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科学确定内部审计的内容和重点,加快推进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转型升级,积极推动本部门(单位)的发展规划和改革目标顺利实现。
1.更新内部审计理念。坚持以保障和服务为目的、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以监督和控制为主线,在继续抓好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把内部审计的重心向业务活动拓展、向内部控制延伸、向风险管理扩展,积极推进管理审计、绩效审计、风险控制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督促履职尽责,提升内部管理运行的有效性。
2.创新内部审计方法。促进监督关口前移,积极推进以事后审计为主向事后、事中与事前审计相结合转变,从源头强化风险防控。积极适应大数据环境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努力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的能力,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能。
3.扩大审计监督覆盖面。各部门(单位)要统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审计项目实施力度,扩大审计监督覆盖面,实现对本部门(单位)重点资金、重要项目、重大经济决策以及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的内部审计监督全覆盖。
4.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常态化。部门(单位)内审机构要对本部门(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经济决策、资金使用、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突出对内控制度、重点资金、重大项目以及重要下属单位的审计。
5.强化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利用。要发挥内部审计的建设性功能,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成因分析,对行业性、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注意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和办法,强化内部审计服务单位治理和风险防控的成果利用;对内部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审计机关可以利用。
(五)强化内部审计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完善内部审计制度的法定责任主体,应当直接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制定本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定期研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2.强化工作保障。各部门(单位)要健全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机构编制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内部审计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纠正内部审计与部门(单位)财务、业务管理岗位混淆问题,确保内部审计与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不相容职责的相互分离,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和成果运用机制,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为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完善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指导
全市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完善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机制,明确内部职能机构和专职人员,抓好对内部审计的工作指导、业务监督和业务培训。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要关注其内部审计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开展与质量效果,并将其列入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其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机关对其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定期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及时反映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等重要情况。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