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发展党员重点要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经过下列程序:第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第二,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第三,预备党员的接收;第四,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各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各支部要将知党、爱党教育纳入新入职教工入职教育和新生入学教育的内容之中,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入党条件、入党程序等基本知识,引导青年教工、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坚持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建设一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的我院师生员工可以向支部提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在一个月内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做好记录,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给予鼓励、提出要求,指出争取入党的努力方向。对进校前递交过入党申请或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或教职工,党组织要做好培养教育的衔接工作,及时转接有关材料,并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是指申请入党人经党支部讨论通过并报学院党委,被列为重点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对象。入党积极分子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递交入党申请书人数的50%。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除具备《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①向党组织递交了书面入党申请,信仰共产主义,入党愿望较迫切;②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带头作用;③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团结同志,群众反映较好。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为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有增有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党员推荐、共青团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建立档案,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党支部要及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按照培养联系人的任务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
第十一条 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是:①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②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③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④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支部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党支部提交一份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通过听取其思想汇报和与入党积极分子谈心,观察其日常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的表现,征求党内外同志的意见等方式着重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能力素质、道德品行、入党动机、工作、学习等情况,并将考察意见及时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上。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条件:①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②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③入党动机端正。
第十五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支部委员会对积极分子进行审查,提出初步人选;支部经过个别谈话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外群众意见,并作好原始记录;召开支部大会征求党内意见,必须经支部多数党员同意,并报党委办公室备案,方能确定为发展对象;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支部要安排专人负责进行培养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做好吸收入党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确定后,指派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必须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党支部在为发展对象正式履行入党手续前,要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谈话记录、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政审材料、群众座谈会的原始记录、公示材料等报党委办公室预审。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拟发展对象的条件是否成熟等。教职工发展对象还需征求分管或联系院领导、纪检等部门意见。预审合格后,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正式履行入党手续。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要按组织的要求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一般应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栏目内容拟好草稿,入党介绍人审阅合格后,由本人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入党介绍人在有关栏目内,负责地填写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支部大会召开前的两天,将发展对象及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以书面公告的形式公示。党支部在召开支部大会前,要首先召开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逐项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符合党员条件,且手续完备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具体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和今后努力方向、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包括群众座谈会意见、工作和学习表现、政审结论和进行公示的情况,对其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提出意见。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5.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6.发展对象发言。
7.宣读支部大会的决议。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政审材料、群众座谈会的原始记录、公示材料在一周内报党委办公室审查。
第二十四条 审批前,党委要指派专人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谈话内容应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现实表现,以及主要优缺点和不足,对其提出希望和要求,并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副高职称以上的和中层干部由学院党委成员与其谈话,其他人员由支部确定专人谈话。
第二十五条 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党委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党员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被批准后,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所有入党材料,由党支部负责保管。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党委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考察期间要填写《预备党员考察情况表》,由党支部负责掌握预备期间的表现和考察情况。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是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必要仪式,体现了入党的庄重性和严肃性。入党宣誓一般由党支部组织进行,除全体党员参加外,可吸收一部分积极分子参加。
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唱《国际歌》;致开会词;预备党员在领誓人带领下,面向党旗宣誓;预备党员代表发言。还可请出席仪式的老党员代表或积极分子代表发言,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
第三十条 入党介绍人对预备党员仍有教育的重要责任。要帮助他们按党章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克服缺点,提高党性修养,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在预备期间如入党介绍人调离或调入预备党员,党组织都应及时重新确定教育考察人。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要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积极为党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争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要坚持预备党员每季度向党支部作一次思想汇报,征得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要每季度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有针对性地采取帮教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的考察主要是了解本人在预备期间的政治思想觉悟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及其现实表现,考察结果及其在党支部大会上党员对其提出的缺点和不足的改正情况,均应记入《预备党员考察情况表》。
预备党员调离时,应将其考察情况表及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将满时,应及时向支部书面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支部应及时讨论其是否具备条件转为正式党员,无特殊情况,支部不得拖延讨论时间。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
1.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期满时,应由本人主动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
2.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支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3.支部委员会审查。根据党小组、入党介绍人的考察意见,以及党内外群众的反映,对照党员条件进行审查,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并在本支部范围对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然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4.支部大会讨论。其程序为:①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间的表现,主要优缺点,今后的努力方向,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清楚的问题;②支部委员会介绍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表现,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③党员讨论发言;④支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5.党支部应在一周内召开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审议,签署意见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八条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情况表》、政治审查材料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条 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党委将不定期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展党员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党支部一定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严格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介绍人或考察人一定要实事求是地向党组织反映被考察者的情况;要严格履行入党手续,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第四十二条 党委办公室每年要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